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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体育仲裁相关记录24条 . 查询时间(0.092 秒)
2024年3月15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体育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协办的“体育仲裁最新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顺利举行。会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上海市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协办,聚焦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的受理范围、信息披露等重点问题,邀请学界、实务界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吸引了来自体育界、法律界、高校等的专业人士与会。
2021年10月13日下午,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在沙河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办了“体育仲裁与东京奥运会CAS临时仲裁庭”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外交学院卢松教授主讲,由国际法系张华副教授主持,杨赟老师和外交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等50余人参加。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2020年2月28日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一案仲裁结果,立刻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界、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发挥体育法学组织专长,客观、理性、全面、准确认识裁决孙杨案件有关法律问题及其标本意义,推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更加贴近我国体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及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需要,2月29日,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积极支持下,北京市法...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 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
:《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予以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其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体育仲裁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已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的体育仲裁不能纳入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分析基础上,认为强制性并不是体育仲裁的特性,体育仲裁符合一般仲裁的基本属性,主张将体育仲裁统一到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体育仲裁法》。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是落实《体育法》的规定、扩大体育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工作。但因其存在着某些特殊性,在困扰着体育仲裁立法与制度设计的实际运行,需要对一些基础性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为此,分别就体育仲裁的可仲裁性、独立设置、民间性质、自愿原则、适用范围、仲裁法律依据、与仲裁体系关系、立法形式等问题,阐发一些个人思考的见解。
按照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体育总局将抓紧《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并为其提供理论支持,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拟于今年7、8月间召开“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体育仲裁制度研讨会”。现就征集会议论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对体育仲裁制度有所研究的人员。  二、主要选题范围  (一)体育仲裁立...
国籍是国际性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参赛的基本要件,但是因为各国有关国籍原则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国籍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也不例外。解决体育运动国籍争议的根据除了要依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外,还要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以及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中涉及国籍的基本原则。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国内法学界与体育学界研究体育仲裁的热情也在升温。为了促进国内外学者对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仲裁法研究中心承办的“2006年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通过与国内外知名学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和交流,促进我国体育仲裁理论的研究,为我国体育仲裁制...
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仲裁法研究中心承办的’“2006年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议”于2006年10月21日~22日在中国武汉召开,来自国内外的近4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主席为武汉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以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仲裁法研究中心主任宋连斌教授。 本次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1日上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大楼开幕...
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体育争端越来越多,体育仲裁逐渐成为一种解决体育争端的主要方式。国外主要体育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体系,其中有同有异。为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以及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我国也应组建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分行为所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考虑有关当事人的主观意向。举证责任一般由指控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体育组织承担,服用兴奋剂的嫌疑运动员也可以提供减轻处罚的证据。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在市场经济加速催动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日益外显和竞技争端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根据现代民主法治趋势和体育自身特点,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于是,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法制实践。在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中,出现了对体育仲裁的客观需求并在国家立法中得以体现。1995 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 第33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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