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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2020年2月28日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一案仲裁结果,立刻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界、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发挥体育法学组织专长,客观、理性、全面、准确认识裁决孙杨案件有关法律问题及其标本意义,推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更加贴近我国体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及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需要,2月29日,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积极支持下,北京市法...
国籍是国际性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参赛的基本要件,但是因为各国有关国籍原则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国籍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也不例外。解决体育运动国籍争议的根据除了要依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外,还要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以及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中涉及国籍的基本原则。
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分行为所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考虑有关当事人的主观意向。举证责任一般由指控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体育组织承担,服用兴奋剂的嫌疑运动员也可以提供减轻处罚的证据。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上诉仲裁是最主要的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上诉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20周年的发展有四个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至此,其仲裁员和仲裁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其是在不断发展的。
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实施的处罚措施取决于解决该争议所适用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责行相适应原则。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处罚可分为固定性的取消参赛资格的体育运动处罚和附加的或者灵活性的纪律性处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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