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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新年普法     古代  法律  普法       2024/4/30 雷速公司共建数据
新年宣讲法律,普及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的传统。这一传统据说可以追溯到夏朝。
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
例是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方面的惯例,二是司法方面的断例。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的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至公元1398年)政治、经济、文化繁荣昌盛,被后世称为“洪武之治”。康熙曾五次前往南京明孝陵谒陵,还亲笔题写“治隆唐宋”并树碑于明孝陵前,这是对明太祖时期综合国力的评价和肯定。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前苏联东欧国家同时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结构性转型,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也格外引人注目。十七年后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转型的视角,分析这期间各国在宪法和法律制度方面所进行的大规模移植,审视其法律转型的实效,剖析前苏东国家在法律移植现象背后的理论之争,再以各国宪法法院从无到有的显著进步,阐述各国在公私法领域中引入的法治新理念,透视东中欧法律转型的深层特质。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王小波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拜占庭法律史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1CSS002),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张媛、王翘。国外对于拜占庭法律史的研究开始较早,朱塞佩•格罗索、伯尔曼、特洛伊阿诺斯等人的研究成果中均有涉及。而国内对于拜占庭法律史的整体研究非常薄弱,受语言与资料的限制,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是外国法律史领域的一块处女地,目前尚无其他关于拜...
东亚法制研究中心成立于2020年7月,由法学院具有韩国、日本留学经历的教授、博士等牵头,并邀请中、韩、日等东亚国家著名高校法学教授以及东亚法律实务专家加盟而组建。
学界将清代“永远监禁”作为秋审、朝审的特殊结果,但缺乏深入探讨,文本与实践的考察表明,“永远监禁”主要创制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达到适用高峰,直至清末。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当中呈现出制度型“永远监禁”与权宜型“永远监禁”并行的状态,而“永远监禁”以其自身的灵活性、惩罚性、层级性也发挥了其他手段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皇恩宣示、情法两平、疑案处理与预防犯罪方面,反映出“永远监禁”的刑罚本质...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全书”及以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国民党统治的集中体现。自废除“伪法统”“伪宪法”的提出,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正式废除六法体系的文件发布,再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废除六法体系上升为宪法性要求以及之后进行的旧法改造和司法改革,这一系列过程之间都存在必然、合理、正当的逻辑联系。设身处地地看待这一历史历程,辨...
“辑注”是中国古代经学注释的常用方法,律学家们也常用其注释律文。现代学者对辑注作品的关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宏观性研究;另一类是微观性研究。清承明制,这种政治体制的承袭也决定了清初在立法上对明代法典的继承:明代大量的注律成果为清代“辑注”方法的出现提供可能;清代律学为“辑注”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明清交替,私家注律却没有因此中断。在清朝,私家注律由于被国家认可,私家注律活动开始兴盛。清辑注律学...
天一阁藏《天圣令》各篇所见“不行唐令”是北宋参照唐令编纂《天圣令》之际,未采纳的唐令条目。其中,《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以下简称“唐9”)详细规定了监禁、拘束各类特权阶层时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出版的《天圣令译注》和《〈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以下简称《译注稿》)中均对唐9进行了校勘、考释,促进了对其法律内涵的理解。不过,唐9涉及的制度较为复杂,此前的研究未能全面解读该令文。以下结合唐代特...
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关系”时,除“租制”“租额”等问题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减租”。但是学界对于减租的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官方的减租规定上,而对于民间原有的减租习俗研究不够。本研究首先从清代减租规定的前后变化入手,切入对于减租习俗的理解。随后利用清代巴县诉讼档案中与减租相关的案例,探讨租佃契约中对“减租”习俗的规定,指出“如年欠丰,照市纳租”的重要性。并以巴县档案中涉及减租的具体...
我国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缺失。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事件被多次曝光,反腐倡廉将多年积压的科研资源配置理念及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认清科研经费属于“项目制”资金的本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的前提。同时应当将“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贯穿于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之中,以科研项目设立机构、科研项目监督机构以及课题组三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政府主导下的“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构成了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实证研究显示,该模式还存在明显不足: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增加无法突破公共服务的成本限制;法律服务市场逐利性与法律援助公益性的矛盾使律师免费法律服务的资源输入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政府对法律援助大包大揽,导致了法律援助行政效率低下、供给结构失衡、社会参与不足。以上缺陷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始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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