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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律史学 清代相关记录38条 . 查询时间(0.624 秒)
中国传统法多强调执法原“情”,此“情”,并非全指情理、人情,往往还意为“实情”,即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命案中,通过仔细侦讯,获得翔实案情,是实现法律正义的第一步。
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也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
为促进法律史学科发展,加强青年学人学术交流,服务于当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拟于2023年7月15日举办第七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
为促进法律史学科发展,加强青年学人学术交流,服务于当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拟于2023年7月15日举办第七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2019年11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举办的“法史精勤·清律读书会”正式开班。三年以来,在国内外法史学界同仁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读书会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清代律典的学术研究,提升“法史精勤·清律读书会...
魏道明,1963年生,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现任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明史学会理事、《青海社会科学》杂志社特邀编审。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出版专著《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华书局),另与他人合著有《中国人口:青海分册》《李家峡志》等。曾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
学界将清代“永远监禁”作为秋审、朝审的特殊结果,但缺乏深入探讨,文本与实践的考察表明,“永远监禁”主要创制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达到适用高峰,直至清末。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当中呈现出制度型“永远监禁”与权宜型“永远监禁”并行的状态,而“永远监禁”以其自身的灵活性、惩罚性、层级性也发挥了其他手段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皇恩宣示、情法两平、疑案处理与预防犯罪方面,反映出“永远监禁”的刑罚本质...
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关系”时,除“租制”“租额”等问题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减租”。但是学界对于减租的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官方的减租规定上,而对于民间原有的减租习俗研究不够。本研究首先从清代减租规定的前后变化入手,切入对于减租习俗的理解。随后利用清代巴县诉讼档案中与减租相关的案例,探讨租佃契约中对“减租”习俗的规定,指出“如年欠丰,照市纳租”的重要性。并以巴县档案中涉及减租的具体...
2019年12月,《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一辑)共计35卷成功出版,这一历时八年多的项目终于向公众和读者展示它的部分真容。《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一辑)由我校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担任总主编,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与四川省冕宁县档案局(馆)共同整理。
清代司法正义的三个标准     正义  清代  司法  立法       2022/1/21
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压舱石,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中具有减压阀的作用,任何理性的统治者皆不敢等闲视之。清代作为传统中国法的集大成者,在历史积淀中继往拓新,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正义标准。
今年全国“两会”刚刚毕幕,许多委员和代表热议养老话题,“社会保障”和“养老”已成为社会热词。增速快、规模大、未富先老……这些特征正快速推进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其实,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和制度并非现代独有,中国传统社会很早就已经存在。据文献记载,在中国法制史上不同时期都曾经制订和颁布过一些有关养老的礼仪、礼遇和法规。中国汉代时期就出现了以制度化、政策化的养老形式,涉老法制沿承至今大概已有两千多年的...
清代官员们在向民众宣扬讼师之恶时, 往往极力强调其贪婪成性的逐利特点。这种贪利讼师的形象刻画, 可以在一些真实案例中找到原型, 并在一些文学作品中被放大。将官代书的收费情况和一些实际案例中讼师所收的写状费用进行对比, 可以发现其中的讼师收费通常要远超官代书的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所收报酬。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讼师收费皆是高不可攀, 因为除了那些精擅此道而引起官府注意乃至被查拿严惩的讼师外, 还有一些为...
从清军入关到乾隆中叶的一百余年里,王朝的刑名制度走过了这样一条道路:顺治年间全盘接受明制。康熙初年强烈逆动进而形成以刑部为轴心,各层面高度集权、上下相制的新朝新体制。到雍正年间,王朝着手对刑部这一已经成为刑名系统中地位最重,但碍于旧规模不能适应新角色的机构进行了渐进、深入、细化的改革,如提高部员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变革司官升转途径、调整部内官吏关系,以及改善部臣与督抚关系等等。乾隆以后,随着律例馆...
清代刑名钱谷幕友的秘本及公开出版的律学书籍,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律学秘本和书籍的产生、传播及演变过程,揭示了清代中国的法律知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些训练有素的民间法律职业人士的著述和出版活动,并成为日趋商业化的热门专业知识。而刑钱幕友通过学习、利用和出版法律知识能获得巨大的社会和文化资本。刑钱幕友虽然处于正式官僚体制之外,但在清代政治体系中享有一种连皇...
清代江南地区出版业繁盛,其最具特色的是大量法律书籍的出版与流通。苏州、杭州等地是法律书籍出版业的中心,出版坊刻本律例全书的版本就在百种以上。商业出版的法律书籍内容更新及时,不但包括清廷颁布的律例,还囊括了诸家注释、则例和成案。江南的地方官员、幕友与书商广泛地参与法律书籍的编辑和出版。商业出版的法律典籍在清代逐步取代了官刻本,成为官员和幕友在法律审判中的主要参考书,因而对清代法律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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