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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后的各种财产制度,包括养老制、祀产制、分家制、立继制(汉代为“后户制”)、拨产制等,均属家产制的范畴。用所有权、共有权等现代法学概念去理解家产制,殊有不妥。在家产制下,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都受强制性的安排。在个人尚未解放之前,遗嘱还不能发挥其重要性。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从而成为家产制的重要子系统。
本文以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研究为例,探讨了档案阅读与法律史研究的解释学关联。本文认为,在我们摈弃了档案阅读的形而上学时,档案文件本身存在的自身关系向我们敞开。阅读中的主观性因素在其正当性规范下是研究过程不可缺少的积极要素,在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中存在着的那些主题正是通过阅读“偏见”挖掘出的。最后,本文关注了福柯有关档案的知识考古学概念。
学者眼中的中国法制化     法制化  中国       2014/4/8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研究中国法的学者很多,已历经了好几代。第一代中国法学者人数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其中最著名的除了我前面提到的柯恩教授外,还有李浩(Victor H. li)、拉伯曼(Stanley Lubman)、爱德华(R. Randle Edwards)、琼斯(William C. Jones)等。柯恩教授是我的老师,他从1960年开始便从事中国法的研究,1964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创...
当代中国是指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自1982年国家第三次全面修改宪法开始,中国进入到一个大规模立法的时期,而且在1993年之后进一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1}其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2}。
唐宋之际,国家的治理方略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一是自唐开元年间,国家治理的重点由中央转向了地方,提出了“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治国用人原则,二是自唐中期之后至五代十国,再到宋,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土地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国家的治理在官僚制法治的基础上,开始了司法改革的征程,司法职业化的趋向以州级检法官的全面设置为标志,以民事案件给当事人以断由为支撑,以州级司法文书“千文架阁法”为保障,开始登上了宋代的...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
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秦汉律“购赏”考     秦汉律  购赏  内容  对象  实效       2014/4/4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亦是私法文化的萌生地。古希腊比较健全的私有制和奠基于其上的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为私法的产生、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为私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和民主制度促进了希腊私法文化的萌芽。希腊人把法律作为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把法律看成安全、自由、权利的保...
继嗣,泛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为了确定家祀、身份和财产的承继人,依照国法或民间规则,在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建构的一种社会关系。古代中国的继嗣行为,又称“立嗣”。按《说文解字》的解释:“嗣”者,“诸侯嗣国也。引申为凡继嗣之称。”可见,“嗣”乃较为正式的用法。
生命之树漫长却又短暂,茫茫人海之中,潮起潮落之际,有些人之间会宛若前赴后继扑上海岸的浪花,有瞬时交集,便又消逝于无痕。这种微妙的关联,或许是如小概率事件般无意之邂逅,但结合其时代背景与人生际遇,却又可以作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历史解读。有念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以学术散文之笔法,挖掘法学圈外的两位广义的“法学家”—瞿同祖(1910-2008)和何炳棣(1917-)—梳理其生命中不为人所察觉的...
王者不得制人之私     政法  私约       2014/4/4
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简称民契)的数量非常可观,其中包括大量借贷契约。通过对它的考察,再联系唐代的官方法律(简称官法)发现:唐代的官法对民契既有所为,更有所不为,既有体系性的规范,更对民契的独立自治留下了空间;而民间则坚信:“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并设法规避或抵御官法。官法与民契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探讨唐代官法对民间私契的宽容态度,对于今天国家处理由民间借贷而自发形成的...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中不再有宗祧继承的规定,使地方宗族在处理立嗣和族产继承问题时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中,围绕本地大族季氏1929年至1932年修谱前后所发生的诉讼档案,展现了宗族在近代社会、法律演变背景下的主动调适和转变。宗族没有跟随新民法放弃宗祧继承,而是一方面积极调整族规谱例,限制、规范立嗣行为;另一方面,用“民主”这种新的权力话语取代“宗法”的话语...
晚清民国时期,西学东渐,新旧嬗替,转化传统与引介西学成为重建中华文明体系重要的知识与思想资源。傅斯年、蒙文通二人皆经历了出入今古、由经入史的学思历程。傅斯年贯彻以历史观点探究中国文化演变,考察思想意识历时演进的轨迹,估价与建构文明价值|蒙文通阐发儒学义理与经史之学,落实与实践“明体达用”之儒学以塑造中华文明主体性。若以傅斯年与蒙文通的学术分合与经史纠葛为中心,考察民国学界划分夷夏、辨证性命、沟通汉...
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正式实施,人们很容易从该法的名称中找到它的关键词——老年人权益。然而,这部法律的一项特别的内容——“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常回家看看”,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为明显有别于产生在其他文化土壤之中的同类甚至同名的法律,从而也让老年人权益这个关键词难以充分反映这部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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