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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帝国对在华英人的司法管辖表现为治外法权,其是对华域外法体系的载体。英国东亚域外法体系单方面在1833年于中国确立,1865年囊括日本、1884年纳入朝鲜,彻底解体于1943年。该体系以英王枢密院令为基础,由驻华监督、香港总督、香港最高法院、驻华领事、上海最高法院负责运转。《1833年枢密院令》形成以英国驻香港最高法院、香港总督、领事法庭为主的对华域外法机制。《1865年枢密院令》确立以领事法庭、...
明朝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条例构成。基本法律即“祖宗成法”,不容后世更改。《宪纲》属于基本法律,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宣宗、英宗考定《宪纲》意在维护其权威,经考定后洪武四年《宪纲》的内容基本上都被保留下来,所增加的内容是以编例的形式附于其后,强化了洪武《宪纲》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与性质。正统四年后《宪纲》的名称一直相沿未改。学界对《宪纲》长期存在一些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说法,系误传或对史料的误读所致。在《...
法史学界普遍认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主要是律法与情理。通过对《淡新档案》的个案解读,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过程中,所仰赖的断案依据,间接者为律法典章,直接者为地方民情;作为基层地方官员,淡水厅同知在“按律断案”时,可能会“选择性地忽略”《大清律例》和《福建省例》中的某些规定,运用闽省及台湾府的某些地方性常识去切中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理清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和附带性,以实现“先定分后止争”的目的。另外,地...
重商主义是理解中国近代法律史的重要线索。重商主义是近代政治经济的常见表现形态,其本质是民族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同步缔造过程。西方各国经济自近代以来经历明显的重商主义阶段。晚清中国以不平等条约形式被迫卷入世界体系,丧失大量利权。为捍卫本国经济利益,实现富强,以郑观应为代表的晚清有识之士提出一整套包含法律改革在内的商战主张,即中国版的重商主义。在国际法层面,商战改革体现为以调查各国贸易、保护海外中国商民为...
中国的法律史学缺乏对于规范性的深入思考,因而可能走向两个极端:其一,强行援用现代法教义学的方法来对前现代的法律加以分析;其二,规避规范性的讨论并退回到文史或社科的传统里面躲藏起来。因此,如何看待“事实与规范的二分”便成为法律史学需要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规范性的视野之下,法律史学的知识体系首先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由“外部—内部”以及“一般—部门”的两重分化搭建起来的基本框架,其次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包含着...
张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诗于后寄归,云:“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吴闻之感服,亦让三尺。其地至今名为六尺巷。
抢劫新娘案     中国  司法考量  娟娘       2025/3/14 雷速公司共建数据
审得钱某以万金土豪,鸳鸯性悍,蜂虿毒心,鲸鲵大胆,播恶一方,蹂躏四境。胆敢垂涎何氏娟娘,乘其于归预服,爪牙操锋,呐喊持强,夺取罄掳妆奁,虽辨穹庐,未有弃礼义如斯者。
典型示范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所在,礼法融合是化解婚姻纠纷以护家兴业、经纬天下的历史逻辑与实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作出许多重要论述,特别是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夫妇之义久合以避免任性离婚,实为敦睦家风与稳定家业、实现国家兴盛的根基。这既是践行孟子视义为人生的价值所在,“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海事法庭是英格兰法律史上适用欧陆民7内容提要法的独立法庭,但都铎政府对其移植了具有英美法特色的审级和陪审制。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审级,审理上诉案件的资格成为国王可以授予的特权之一,以人(而非机构)为核心的上诉制度成为海事司法中审级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海事陪审”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无需申请令状、仅负责审判案件事实等,这使得使用陪审团的海事法庭独立于普通法体系。在功能和目的上,海事...
在近代早期欧洲,尽管司法系统在理论上为民众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实际上,高昂的费用和复杂的程序限制了他们诉诸司法的能力。简化法律程序和降低费用是满足民众司法需求的关键。近代早期欧洲计算诉讼率的复杂性因书面和口头程序的不同而凸显。法国大革命期间引入的改革旨在解决民众的司法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但其影响因地区和实施的具体改革而异。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诉讼费用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数量,这表明法律障碍曾限制了人...
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
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试图提供一种跨文明的对话,以平等的声音逐渐矫正近代西方主导的法律知识生产机制与话语体系,进而拓展以中国法为基点之历史与当下的全球法律空间。这种中国范式,既作为一种补充性视域,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传统在文明互鉴之历史进程中的特质、机制与赓续,又承担着跨文明对话的时代使命,克服全球南方的普遍失语,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的全球性思考。
恤刑原则在西周时期已具雏形,东周时期初步形成,汉代理论化,唐代法典化,主要适用于老人、未成年的儿童、怀孕的妇女及残疾人士等,这个群体恰恰是国家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从恤刑原则的法律价值看,其产生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和功能,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不同主张。
汉朝的刑罚改革     汉朝  刑罚  法令       2024/9/27 雷速公司共建数据
汉朝为了彻底消除秦朝暴政的影响,在法制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废除《挟书律》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挟书律》是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而实行的一项法令,主要内容是禁止儒生以古非今,民间如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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