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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在抽象的学理的层面,表现为道德与法律之争,而在实质的价值的层面,涉及的则是礼教的存废。而无论礼教还是道德,在社会制度层面,最后都落实于家族制度。因此之故,礼法之争日炽,家族制度必不能免。而家族制度地位的动摇,势必引起更大波澜,激发更激烈的论争,并迫使人们直面中国当时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
历史常常需要探求真相,尽管这只是希罗多德传统而受到修希底德传统的批评。对中国史、中国文化和传统的反思困难也常常在于顾颉刚所说的“层累的”积淀。但反思历史又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知古而鉴今的原因外,对法律传统的反思更为重要是,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自身的缺失究竟何在。同时,如何对历史进行反思也取决于我们自身的思想框架,一个人只能看到他想看到的东西,“只缘身在此山中”。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反思,最好地折射了这些原理...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不仅所有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相当长的历史,而且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在人类早期的法律文献中寻觅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就是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虽然罗马法有关所有权限制的内容产生得比较早,虽然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背景与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亦有相当部分不同于现代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它们之间暗涵着的制度理念,却并未由于它们各自处于...
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     英国  行政法  合理性  原则       2012/11/12
从历史上看,在裁量控制的路径上,英国人走的是司法的路子。这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诉求有关。几乎所有文献都采取司法本位,这一特色鲜明而夺目。他们一开始借助私法路径,尤其是侵权法上的疏忽大意,后来过渡到传统公法的越权无效和自然正义,并以此入手,发展出公法上的合理性审查,逐渐接近到裁量的自治内核,便嘎然而止。
对公民基本权的保护无疑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也正因如此,是否以维权为目标,也成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实质理性的重要标准。虽然各国宪法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中保护基本权的政治宣示来标示自己具有这样的实质理性,但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范,无论是语词表述、规则构造或是体系安排上都各具特色,由此也形成了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差异。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
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 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唐律误杀考     唐律疏议  误杀  罪刑关系       2016/11/17
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形态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疏议》中误共出现190次,涉及到46条律文,其含义均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责任形式。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六类。全面解析律文所列的具体误杀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是研究唐律误杀的关键。
英国《2010年能源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理念。这种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市场激励与强制社会价格支持机制相结合的制度性设计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新能源立法应限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仅是提供一种普遍的机会,以发挥市场作为个人、地方制度性设计的主渠道,同时也应确立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首要地位。而所有这些制度性设计得以实现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完成对新能源发展的过程与手段的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起具有中国语...
从历史上看,在裁量控制的路径上,英国人走的是司法的路子。这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诉求有关。几乎所有文献都采取司法本位,这一特色鲜明而夺目。他们一开始借助私法路径,尤其是侵权法上的疏忽大意,后来过渡到传统公法的越权无效和自然正义,并以此入手,发展出公法上的合理性审查,逐渐接近到裁量的自治内核,便嘎然而止。
法治的中国模式     法治  中国模式       2014/4/8
自从世纪之交以来,伴随着西方的相对衰落与中国的迅速崛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有“好事者”提出了“中国模式”这一概念,甚至已经有人将该模式的出现誉为21世纪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我的问题是:大家都在说“中国模式”,其中究竟有没有、或者说应不应该有“法治的中国模式”的一席之地?然而,我发现“法治的中国模式”这个字眼在中国的学者看来似乎有些不舒服,以至于学界很少有人用。在某些激进的法治论者眼...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是典型的私法,调整私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似乎不会产生交集。但二战以后,这种公私二元分立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摒弃。无论是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抑或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虽然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有别,但无一例外地强调宪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
法治的文化复兴使命     法治  文化复兴       2014/4/8
近代中国所开启的法治之路,其中一个无法忽视的话题即是这条法治之路的征途上随处可见法律吸收、借鉴的踪影。从清末立宪的师法日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刊行背后的德国因素,到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学习,乃至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民商事交往的需求,我们在经济、民商事立法中,主动大规模吸收、借鉴的一系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对于我国立法技术的增强和法律体...
明清家族司法探析     家族法  明清法律史  家族司法       2016/11/17
明清时期国家注意对乡里社会的控制,鼓励各地家族在自己的谱牒中制定约束族人的规范,并赋予家族尊长对这些规范进行裁断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家族司法由此产生并发展。此时期的家族法规对家族内部的司法组织、辅助人员、管辖、告诉、审断、执行等主要制度和程序都有所规范,地方官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其司法效力。家族司法有着鲜明的特点,对古代国家州县一级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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