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51-16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律史学”相关记录762条 . 查询时间(2.132 秒)
档案显示,陕甘宁边区曾在1942—1943年较为经常地援用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但在1943年下半年突然停止援用。究其原因,是当时正在开展的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在运动中,边区司法系统发生重大的人员调整,不少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干部为工农干部所取代。在阶级斗争思维的主导下,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受到批判。此后,判决无法律依据的现象越来越多,调解也更为流行。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实为新中国成立前夕废...
《钦定大清刑律》新研究
《钦定大清刑律》 礼法之争 清末新政
2016/11/18
本文利用诸多珍贵的历史资料,复原了《钦定大清刑律》从1906年的预备案到1911年的钦定第六案共七个法案的编纂历程,辨析期间的变革、修订情况,发掘出一些鲜为人知的典故。法典修订论争中新旧两派的区别并非绝对泾渭分明,而且新派在立法中无视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极为不妥。
Authority of the Governor and the Provincial Party in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Lao P. D. R.: A Case Study of the Project Making Process in Vientiane Province Industry Office
central-local relations local administration planning, policy making Laos Vientiane Province governo party
2014/2/18
Following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Lao P. D. R.,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local administration became more centralized. But since ,when someauthority over planning and bu...
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前科 株连效应 犯罪预防 刑罚效果
2016/11/18
前科株连效应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导致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规范性的株连评价,进而导致特定的权利遭到限制、特定的资格遭到剥夺的情况。此种规范性评价立足于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本应由犯罪人独立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层面上延伸到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着前科株连制度,不仅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了巨大的现实障碍,而且客观上严重破坏着犯罪人的家庭关系...
中国古代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主要方法
古代诉讼 审查判断证据 方法
2012/11/20
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对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并没有一定之规。从古代判例判牍来看,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五种,即情理审断法、事理审断法、对质法、印证法以及勘查、鉴定法。这些方法是古代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保障了古代司法的基本正义。但囿于不发达的方法理论和科学技术,这些方法的运用存在一些弊端。
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
西方法律传统 挑战
2014/4/8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社会根源在于六十年代中后期席卷美国的反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和学生造反。这些运动汇合在一起,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和正统观念。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核心分子,象肯尼迪(D.Kennedy)、楚贝克(D.Trubek)、阿贝尔(R.Abel)和图什内特(M.Tushnet)等人,就是当年耶鲁大学校园内造反运动的积极分子。正是在他们的串通下,一些情趣相同、对现实抱着类似态度的学...
试论唐朝的“中国”与“天下”
唐朝 中国 天下
2014/4/2
唐代“中国”一词大体用于追述前代和议论当朝。唐代“中国”有地域、文化、民族及政权的含义,可以用来指代朝廷直接统治区域、中原为核心的地区或内地,是“天下”的核心或重要组成部分。唐朝“天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天下”指唐朝实际统治的范围即唐朝统一多民族的国家,这是唐朝“天下”的主要含义。此“天下”与“军国”、“邦国”基本同义,但各有侧重。“军国”最郑重,一般用于中央最高决策机构首脑的职掌范围...
"苗例" 是清代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清代法律制度和民族法制中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清代南方民族史中的一个问题。通过对清代"苗"与"苗疆"这两个概念所指进行研究,得出清代"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其有双重含义:首先是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其次是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在改土归流以前没有形成阶级分化和产生公共权力机构的族群或说是没有纳入土司或国家行政和司法控制下的族群。"苗疆"是清代对南方民族...
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
唐明律 化外人条 辨析
2014/4/2
“化外人”条是中国封建法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据史料记载, 有关“化外人”的规定始于唐朝, 以后历代沿袭。 明朝时该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 并影响至清朝。 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是把“化外人”的含义理解为“外国人”, 由此对其法律效力范围和作用作出了一些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解释。本文试从中国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角度, 对唐明律“化外人”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国家认同
中国历史 民族关系 国家认同
2014/4/2
在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和国家认同问题时,元朝灭亡后的那几十年中人们对元朝的态度,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简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政权的法制比较
中国历史 少数民族 汉族政权 法制比较
2014/4/2
中国历史上不论哪个民族建立的政权,其统治都需要通过法制来保障实现,法制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反映。不同民族建立的政权下产生的法制,由于受阶级性质、社会传统影响,存在着某些本质上的共同之处;又由于历史条件、民族因素的作用,存在显著的差别。北朝是第一个统一中国北方的稳定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则是第一个统一全中国的少数民族政权。这两个朝代的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各具特色。现以北朝和南朝、元朝和明朝的法制为...
《大清律例》中有一规定:“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致滋扰累”。[1]这里所指的以“官法”之外的“苗例”,作为处理苗人之间案件的“准据法”,是清律的一项重要的变通性规定。长期以来...
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二)
律 古尹字
2014/4/8
尹字应该是由肀字分化出来的。其本质特征是以丿来区别丨。丿可能代表绳索一类长状物。故“尹”字字形是以手执丿之上端的,与肀字以手执丨之中间是不同的。
丿的第一个含义可能是“结绳记事”之“绳”。《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孔颖达正义引郑玄云:“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说文解字》:“尹,治也。从又丿,握事者也”。手握之丿即“事”,当指...
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一)
律 说文解字
2014/4/8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对典型古汉字的研究别具一番意义。这是因为,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或曰表意)文字。“中国文化能如此历久不变,足以让后人追根溯源,或许就是由于使用了表意文字”;“表意文字自然要比表音文字更能显示优越性”。[i]它们象一尊尊活着的化石,凝结了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蕴含着一帧帧古代社会生活(包括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画卷。我们不应忘记,在文字诞生之前,口耳相传的历史对后人的影响也...
中国的古老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罕有的延续数千年之久,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根深蒂固的法律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型,则是一道摆在4万万积贫积弱的中国人面前的艰难险阻重重叠叠、前途扑朔迷离的历史难题,它无疑是19世纪中后叶以来持续一百多年的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这场法律文明转型一直是与中国社会转型相伴而行的,从孙中山到毛泽东再到邓小平,他们的伟大思想和伟大行为,为中国社会的转型作出了震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