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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0余年的外交斡旋和军事征服,古巴比伦国王汉穆腊比于公元前1755年重建了两河流域的统一王权,结束了该地区200余年的政治分裂局面。而文化传统、习俗和法律的多样性,宗教信仰的复杂性,以及公民的身份认同等问题,对新兴的巴比伦帝国的治理提出了挑战。《汉穆腊比法典》、铭文和书信等出土文献表明,他承继了两河流域原有的国家治理传统,以“王权神授”的理念宣扬其统治的合法性,在建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的...
中国古代的大赦本来是对于犯罪人“罪”的赦免,但有些时候(比如唐宋时期),有的皇帝特别仁慈,不仅是罪过,连民事上的债务也一并赦免了。唐宋时期的这类民事赦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欠负官物的赦免,比如商税、地税及其他欠负的官物等。除对于当年租税的减免之外,还有皇帝干脆借大赦之机赦免百姓欠负之官物。
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前苏联东欧国家同时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结构性转型,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也格外引人注目。十七年后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转型的视角,分析这期间各国在宪法和法律制度方面所进行的大规模移植,审视其法律转型的实效,剖析前苏东国家在法律移植现象背后的理论之争,再以各国宪法法院从无到有的显著进步,阐述各国在公私法领域中引入的法治新理念,透视东中欧法律转型的深层特质。
东亚法制研究中心成立于2020年7月,由法学院具有韩国、日本留学经历的教授、博士等牵头,并邀请中、韩、日等东亚国家著名高校法学教授以及东亚法律实务专家加盟而组建。
天一阁藏《天圣令》各篇所见“不行唐令”是北宋参照唐令编纂《天圣令》之际,未采纳的唐令条目。其中,《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以下简称“唐9”)详细规定了监禁、拘束各类特权阶层时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出版的《天圣令译注》和《〈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以下简称《译注稿》)中均对唐9进行了校勘、考释,促进了对其法律内涵的理解。不过,唐9涉及的制度较为复杂,此前的研究未能全面解读该令文。以下结合唐代特...
我国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缺失。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事件被多次曝光,反腐倡廉将多年积压的科研资源配置理念及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认清科研经费属于“项目制”资金的本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的前提。同时应当将“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贯穿于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之中,以科研项目设立机构、科研项目监督机构以及课题组三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
近三十年乃至自近代一百五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处于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下。对于中国而言,全球化依旧是现代化的继续,由此,“中国———全球”二元结构分析模式并不能获得比“传统———现代”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更多的正当性。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存在“知识遮蔽实践”的问题,新保守主义对于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处于一种“知识遮蔽实践”的判断是难以成立的,这是由于新保守主义有关“中国理想法律图景”的承...
清代官员们在向民众宣扬讼师之恶时, 往往极力强调其贪婪成性的逐利特点。这种贪利讼师的形象刻画, 可以在一些真实案例中找到原型, 并在一些文学作品中被放大。将官代书的收费情况和一些实际案例中讼师所收的写状费用进行对比, 可以发现其中的讼师收费通常要远超官代书的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所收报酬。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讼师收费皆是高不可攀, 因为除了那些精擅此道而引起官府注意乃至被查拿严惩的讼师外, 还有一些为...
从清军入关到乾隆中叶的一百余年里,王朝的刑名制度走过了这样一条道路:顺治年间全盘接受明制。康熙初年强烈逆动进而形成以刑部为轴心,各层面高度集权、上下相制的新朝新体制。到雍正年间,王朝着手对刑部这一已经成为刑名系统中地位最重,但碍于旧规模不能适应新角色的机构进行了渐进、深入、细化的改革,如提高部员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变革司官升转途径、调整部内官吏关系,以及改善部臣与督抚关系等等。乾隆以后,随着律例馆...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
“狱贵初情”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初认真调查证据,并在事实认定时重视采信此类证据。“狱贵初情”观念萌芽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至隋唐的发展,到宋代时成型,元明清时期继续深化。“狱贵初情”对中国古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部分司法者对初情采信的偏面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狱贵初情”观念与实践的异化。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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