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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5 共查到法学 刑事责任相关记录67条 . 查询时间(0.16 秒)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致认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刑为主,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从刑种的选择、量刑制度的宽余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其复归社会,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限于第17条和第49条,过于粗疏,以至于在具体问题上出现争讼。本文就几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予以研讨,以期能够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
同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相比,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明确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仅仅是相对而言。明显的事实是,刑法修订后,有关该款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应接不暇。①在较短时期内,某一规范需要如此繁多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仍然无法完全平息现有争论或者覆盖将有的可能争议,剪不断,理还乱,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凸显出目前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一般性痼疾。本文试图以协调实质...
在刑法理论上,正犯,又称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1](P652)根据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是一人还是数人,正犯又可分为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两种形态,当数人共同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即为共同正犯。共同犯罪实行的过程中,共同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基本实行行为时,发生了加重结果的场合,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其中,各共同正犯...
一般而言,达到一定年龄之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之标志,如果其基于某种罪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人即使已经达到负刑事责任之年龄,也可能则于精神障碍而致其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在这些精神障碍者实施危害社会之行为时,倘也使其与正常人一样负担刑事责任,那么从道义上、刑罚...
现代社会中,在运用人力、财力、物力于实现特定目标方面远远超过自然人的能量和活动范围的法人,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法人在合理有效地为社会蓄积、创造财富的同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而不择手段,造成人命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由于法人的正常业务活动而引起的行为,在犯罪学上习惯地称之为“法人犯罪”;和一般所说的自然人犯罪相比,由于它具有(1)多是通过正常的业务活动实施的...
战争对人们来讲并非陌生的概念,甚至早在原始部落或集团之间便存在着仇杀或复仇的行为——原始人的战争。著名的人类学家拉德克里夫·勃郎在描绘原始澳大利亚人之间的战争时指出:“在某些共同体中,如在澳大利亚游牧部落中,进行战争通常是由一个集团对应向所遭受的伤害负责的另一集团所实行的一种复仇行为,而其程序则由等于现代国家的国际法的一批公认的习惯来加以调整。”[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
相约共同自杀案件中,如果自杀者均自杀身亡,则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理论,不应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即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者未自杀,则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对此类案件近年来刑法理论上有所研究但见解不一,司法实务中亦颇感困惑,因而有继续研究的必要。《人民公安》杂志1997年第7期和第14期上围绕李某与王某相约自杀而李某未自杀且见死不救一案展开讨论...
德国现行刑法典对法人犯罪及处罚明确持否定态度。刑法第14条中尽管规定了为他人利益的行为,[1]但通说认为,它不过是扩张自然人行为人范围,是有关法人责任的规定,和法人的犯罪能力及法人处罚没有任何关系。学说上,尽管也有人主张法人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1],但仅限于少数说而已。判例也以对法人科处刑事处罚和德国的社会伦理责任及刑罚的观念相冲突为由,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2]。但是,随着企业等法人团体在德...
在研究法人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碰到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问题,即法人到底是替其构成人员一一自然人的行为负替代责任还是替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的问题。因为按照现代刑法的基本原理,任何人只能对自己违反刑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对他人的行为而负替代的或连带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法人犯罪中,因为法人是拟制的人,其自身并不能实施刑法中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它只能通过其成员——自然人而展开活动。因此,如何使...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刑,首先应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将未成年人划分为四类: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为相对刑事...
二、我国刑法学的相关观点及其检讨 (一)我国刑法学之观点 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从全盘否定到逐步认可再到积极关注三个阶段。早期的权威观点指出:“刑事人类学派是以天生犯罪人来代替犯罪行为,刑事社会学派则是以人的危险状态来代替犯罪行为。他们就是这样把犯罪构成的学说变成了“犯罪人”的学说。他们拒绝和否认把法律确切地规定的犯罪构成当作刑事责任的基础。不难看出,这样的理论是为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及法院的专横...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目前尚无专门的、独立的刑事立法,现行法律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定。总的来讲,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是较为合理的、可行的。从责任年龄段的划分看,刑法依据各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来确定不同年龄段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不仅与各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意...
(二)雇佣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学理上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具体而言,即实行犯现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种类、犯罪对象等方面超出了共同犯罪意图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实行犯对其实施的过限犯罪及其后果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无疑,而其他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则要进一步的认定。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8条规定“任何共同犯罪人单独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
五、雇佣犯罪与共同犯罪 (一)雇佣犯罪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在前文中曾提到过雇主和受雇人分属组织犯、实行犯,这是雇佣犯罪中的犯罪人分类的问题。笔者之所以将二者作此归类,首先要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谈起。 1.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基本有两种分类方法:(1)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即分工分类法,其中有两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三分法,即正犯、教...
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均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故意杀人等少数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我国刑法理论上习惯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称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从这两部刑法典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确实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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