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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9 共查到继承权相关记录9条 . 查询时间(0.117 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国时期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种性别权利的突破。但女子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无论是未嫁还是已婚,女性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支配权。一方面是女性权利依然处在家长权、夫权之下,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不具有行为能力,甚至在债务继承时家境贫寒之女反受继承权之害。这场立法突变实则利弊各半,原因在于这项法律变革基于一场政治运动,而...
从以上分析来看,废除宗本位,取消了男性继承的限定,给了女子财产继承权一种可能,但是依然承认立嗣合法,又限制女子财产继承权;代以家本位,使得女性权利淹没在传统的家长权力之中;因此在夫妻财产制之下,妻子的财产权实际上是被夫权所吸收。
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国时期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种性别权利的突破。但女子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无论是未嫁还是已婚,女性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支配权。一方面是女性权利依然处在家长权、夫权之下,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不具有行为能力,甚至在债务继承时家境贫寒之女反受继承权之害。这场立法突变实则利弊各半,原因在于这项法律变革基于一场政治运动,而...
原条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后条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13条第2款原来的规定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其保护对象只是“继承权”。修改后条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对象是两个,即“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改导致的问题:一是与本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重复。因为“私有财产...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84)民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84-07-30 【生效日期】198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 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84)民他字第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惠等...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情况逐年增多。由于亲子关系直接产生继承等财产性的法律关系和抚养教育等以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非财产性关系,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亲子鉴定成为诉讼中频繁采用的一种手段。但亲子关系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同时又体现了较强的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因此,对亲子鉴定的适用在程序上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涉及的亲子关系的最终确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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