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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教育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梧桐语问学中心举行。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校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负责人许晓东参加会议。研讨会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等共同承办。来自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及国内多家知名高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40余位嘉宾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法学院党委书记聂清斌主持开幕式。...
兴奋剂个人违纪的经济处罚初探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合理回收成本 经济处罚 比例原则
2018/5/10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违规的运动员可施加经济处罚或合理回收成本费用,同时提出了以"施加最长禁赛期"为前提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却未明示该限制的目的,这直接影响了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该条款的解读。不同版本的经济处罚规则反映制定者对授权条款中"最长禁赛期"条件的解释,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均具有合理性。但我国反兴奋剂政策文件中的经济处罚条款另辟蹊径,以"负担兴奋剂检测费用"为名义施加罚款,混淆了...
论中国反兴奋剂处罚救济机制的完善
反兴奋剂处罚 救济 仲裁 司法介入
2018/3/7
中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中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有权力对国家奥委会做出暂停或开除会籍的处罚决定,但是现行规定明显偏向于国际奥委会的权力行使,而忽视了国家奥委会的权利保护。印度国家奥委会会籍遭到暂停是目前的最新实例,国际奥委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国家奥委会的处罚权力应当有所规范,国家奥委会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处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处理。
国际体育组织处罚决定及裁决的法律效力探究
体育法 司法审查 国际体育组织 非政府间组织
2011/6/13
国际体育组织在性质上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对成员的处罚基于私法主体之间的
“自治性”理论。国家法院对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保持尽量不干预的态度,但仍然通过司法监督
的形式保留国家对私法主体的管辖权。我国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国际体育组织处罚及其
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处罚严格责任原则的反思
国际体育仲裁院 兴奋剂 严格责任 责任相称
2008/5/13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兴奋剂处罚所适应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反思,指出此原则不考虑当事人意向的弊端将会随着体育的全球化趋势而日益凸显。在对这种弊端的深层原因探究后,为确保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严格责任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核心地位不动摇,提出了前瞻性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