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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宪政原理教学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宪政文本选读教学大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推动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踏上新征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2022年12月...
宪法的传统功能在于调整国家与个体两极的关系,市民社会内部的关系主要由私法处理。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导致市民社会内部出现冲突和分化,需要通过国家调控解决市民社会内部的问题,宪法的功能因之发生转型。中西宪法在现代复杂社会中面临相似的时代任务,即实现国家建构、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的内在融合,妥善处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的立体关系。面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危机和福利国家的发展瓶颈,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西方社会迟迟未...
监察体制改革前,原有监督力量较为分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监察体制框架构造完成后,促进监督体系贯通就成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监察体制改革是对监督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但由于监察监督的相对集中,也给监督体系贯通带来新的挑战。应立足监督体系的构造逻辑,重点关注“如何避免监察监督的单兵作战”“如何实现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联动”“如何促进人员监察与行为监督的衔接”3大议题。在“人员腐败—职务违法或犯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律制定于修改活动非常频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实现“依宪立法”,探讨如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一项基础性研究。在对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基本样态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法中到底什么时候该写入以及如何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需要明晰其规范意涵,既要整体性体现宪法精神,也应以具体的规范为依据;其次,确立其入法标准,即以基本法律必须规...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
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是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与合宪性解释的方向恰恰相反。在我国宪法实践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宪法》第40条上的公安机关解释为涵盖国家安全机关,这是较为典型的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为化解违宪疑虑,也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将《宪法》第40条上的通信解释为排除通讯记录,而将检察机关解释为涵盖监察机关在内。与合宪性解释不同的是,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属于...
宪法中出现50次的“社会主义”一词并非内容空洞的修饰语,而是具有特定价值意涵的原则规范。基于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应在学理上予以明确。对其规范内涵的建构,可以在理论论证层面引入“共同富裕”观。以促进有尊严的人类生活为目标的“社会平衡”理念是现代各国宪法的社会国、社会主义等原则的稳定内核,而“共同富裕”是其中国表达。“共同富裕”理念的“富裕”和“共同”两个...
起源于先秦的“权”字在17—18世纪之交和19世纪初同西文法学相关名词接触,形成含义对应和互译关系,是它走向近现代中文法学的主要标志。在19世纪中叶前,权力和权利的初始内容进入“权”字的指称范围,但它们从“权”字中诞出成为法学概念是1860年之后的事情,这得益于中日两国学者不约而同的努力。“权”在20—21世纪之交已成为可同时表述权力、权利、剩余权,以及它们体现的全部利益和相应财产内容的基础性法学...
权力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分量之重与其法学学科地位之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近现代法学中的“权力”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互动的成果。梁启超相关的系统论述是权力一词在中文法学扎根的标志。权力起源于经济发展得以形成剩余产品后统治组织从中提取的公共部分,但权力的来源则因时代和政体的不同而异。权力的实质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对应的公共机关财产。有必要采用权力识别实质标准将权力与权利严格区分开来。权力概念须符合中...
法规范层级结构理论是下位法不能抵触宪法的法理原因。但我国的实践和理论将传统层级结构理论里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效力根据变成了效力与内容的双重根据。然而,层级结构理论作为一种形式渊源理论无法提供内容相抵触的统一标准。在坚持层级结构理论确立的宪法优先地位前提下,应将“事物的本质”作为合宪性审查判断的内容标准,在宪法规范具体化和个别化两个场景中分别展开法教义学体系建构,最终提炼出这种判断标准运用的一般思维框...
国家任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通过宪法确认对公权力机构及全体国民具有约束力。环境治理已然成为现代国家任务的主要议题,宪法对于国家任务的变迁和环境事务的经验与事实应当有所回应。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我国宪法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宪法序言中国家任务为统领,总纲中单行的环境资源国家保护义务为内容,国家机构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责为保障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这是以国家义务为内容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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