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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刑事责任探究     土壤污染  刑事责任       2010/8/11
土壤污染在我国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阻碍农业生态化、危害人类健康、破坏土地资源的罪魁恶首。面对土壤污染问题,我国仅在《环境保护法》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比较笼统的控制措施,并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规制。在土壤污染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时,《土壤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制定一部法律,相关的制度、措施、责任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必不可少。土壤污染刑事责任...
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危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学界从《环境保护法》的名称、原则、制度等各个方面展开了积极讨论。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我国《环境保护法》亟待修订的五个方面。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农业一直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国家对农业十分重视,但立法的倾向一直注重鼓励和扶持,很少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限制和规范。在面临严峻的因农业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时,如果沿用传统环境保护法“命令+控制”的方式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限制,不仅成本太高,而且也可能对农业造成负面影响,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损害。现代环境法开始探讨新的环境控制方式。市场作为经济社会主要的调配手段,加以引导,同样可以对...
土壤污染问题是国际社会和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是防止土壤污染、维护土壤安全的法律保障。本文介绍了当代土壤污染的一些基本问题,阐述了国际土壤污染防治法、外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并对如何加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出了建议。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用地土壤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已经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保护农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台湾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在借鉴他国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地区特点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中心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了完备的土地信息备查、分级分区管理、“双标准”等特色制度。全面了解台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背景、过程、体系、法制特色、执行现状等,相信对我国大陆土壤污染法制立法会有所助益。
随着工业、城市污染的加剧和农用化学物质种类、数量的增加,土壤污染日益严重,污染程度在加剧,污染面积在逐年扩大。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因素。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和调控职能。而我国政府现在存在着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诸多缺失。文章在论述了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缺失以后对这些问题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现状及其危害日益严重,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当今社会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土壤污染防治离不开政府的作为,而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人之一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由此导致对土壤污染不能进行很好的预防和治理。为此,加强对政府的责任追究,完善政府污染防治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
环境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之一,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那么在环境法修改当中我们更是应该把环境公平纳入其中,本文从环境公平的概念和环境公平对当代社会的价值和意义出发,通过对当前环境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约因素和修改的分析,从营造有利于环境公平的执法环境、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以...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介绍,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突出强调我了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所必须具有的原则及制度,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是防治土壤污染所必须具备的原则,同时政府责任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和土地恢复制度是保障土壤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
《人类环境宣言》强调指出,为了改善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教育是不可欠缺的。随着世界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普及和发展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也应当充分体现对环境教育问题的重视与保障。
与中国相邻的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十分活跃,特别是其中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在提供该地区土壤污染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模式、主要内容及制度设置、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些立法实践及其施行经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十分实际的借鉴意义。
日本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分别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用地土壤加以规制,其具体的规制方式和规制措施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日本的土壤污染规制法在规制目的、预防原则的规定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这些也需要我国制定土壤污染规制立法时认真思考。
《环境保护法》第43条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刑法犯罪既遂形态理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是保护环境、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应规定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介绍了限期治理制度,对《环境保护法》的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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