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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基础设施而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有时,才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就公路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融资租赁公司自可基于交易或投资行为取得所有权,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构筑物,就基础设施与其定着土地的利用关系而言,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金融学原理,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具有同步联动效应。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长期稳定地确立了存款利率和存期种类的法定化。国家依法制定利率、确定存期种类并公开,银行和储户在缔结存款合同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而不享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司法者应当推定依法实施的利率管制的合理性,认同利率管制事关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存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所有...
公司在成长、扩张过程中需要不断融资,因而创始人的股权可能被反复稀释,以至于创始人在公司能够上市的时候有可能已经沦为小股东。公司创始人为避免控制权旁落,需要用特殊的制度来安排公司管理权限、公司董事的选举方式。双层股权结构模式是公司控制权保持的利器,在西方被广泛运用。近期马云的“中国合伙人制”显示出东方智慧。面对“融资与股权稀释”困境,我国《公司法》有必要适度矫正“同股同权”原则,引进保持公司控制权的...
清末民初乡村自治的推行促使了绅权性质的改变,由一种非正式权力演化为正式权力。同时,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也在相关自治法律的规范下走向制度化。在制度的框架之下,乡绅阶层因筹办乡村自治而得以彰显权力。但此时的绅权非但没有像改革者所期望的那样发展成民权,从而进一步构筑乡村自治的真正社会基础,反而造成乡绅治理模式异化为乡绅统治格局,并成为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严重阻碍。由此,国家权力不断打压绅权,后者则因为...
本文以西欧制度为参照系,采用功能主义分析方法,综合律例和刑案,对清代命盗重案中调查和判定事实的相关程序规则及其实践进行功能分析,阐释其制度安排与功能实现的对应关系,说明相关制度的功能缺陷或特点,并力图揭示其制度设计深层的结构性机理。本文认为,清代相关程序制度在确定管辖、证明标准及纠错等方面功能显著,而在限制公权力方面明显薄弱。同时,当时制度旨在通过疏防查参、扣限审结和错案追究等机制,由政府系统内部...
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概念“比”可作名词用法与动词用法,其既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之名或者法的代称,又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方法。在唐代法典中已可看到“比”与“附”结合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五代和宋朝的敕中,已可看到“比附”与“无正条”出现在同一条款中,成为法无正条时的处理方式,明、清法典采纳了这一做法。通过对以比附为中心的帝制中国法适用模式之研究,基于中国法主体性立场,从法文化整体性的视角和政治哲学的维...
金融监管措施是金融法的概念,难以作为行政法的概念。金融监管措施与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属于不同的逻辑和话语体系。试图将金融监管措施与行政法上任何一种定型化的行为类型相提并论的所有尝试都难以成功。我们至多只能将其解析为某几种主要的定型化的行政行为类型。但由于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总会有一些行为逃逸于现有的行为类型之外。因此,金融监管措施不能被视为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金融监管措施并非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
现代社会中,动产占有无法真正公示动产物权,而且针对动产物权的存在也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移转中的交付不应被解释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从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视角去论证动产变动的交付原则。占有推定权利制度和所谓的动产公示、公信无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出让人占有的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外基础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让人对正常物权变动方式的...
我国侵权法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补充责任并不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领域。对补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表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不符合国际范围内公认的补充责任类型的一般特征。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适用补充责任,其法效果也不如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当是一个包括连带、按份和不真正连带在内的多元化责任...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的生活事实存在交集,在规范当事人没有承受的、支配领域外的风险上,二者具有共同性。在“二元规范模式”下,应思考各自免责、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范基础。在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竞合”的场合,解释论上可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作为特别法,排斥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该第26条所谓“不属于商业风险”,意指相应的不利益不应由单个合同主体负担。“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借助于诚信原则,就违反该...
在公法上,命令——服从这种经验性的支配现象背后隐含着特定的代表结构。从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民主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中,可以抽取出代表的三种历史类型,它们分别是超越代表、二元代表和内在代表。在三种历史类型的背后,代表所涉及的问题逻辑显示出一定的相似性,此问题逻辑构成了代表的体系结构。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下,代表的体系结构由解决授权问题的形式代表和解决公意实现问题的实质代表两个维度构成。从展示和接近公意...
主权与宪法的关系是宪法学中的固有难题,其背后隐藏的是政治一元论和多元论之间的差异。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制宪活动深刻反映了一种政治决定论的革命逻辑,并在“八二宪法”之后凸显出这种政治逻辑与改革开放所产生的多元主义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保持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自主性是现代国家的宿命,“国家的生存”并不能成为“违宪”的根据,而恰恰应以宪法的生存为前提,因为在现代语境下,“民主”已成为国家的正当性基础,...
本文以双重偶联性问题为线索,系统比较和分析了帕森斯和卢曼对该问题的分析。相对于帕森斯以“社会共享的象征系统”作为双重偶联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卢曼提出的双重偶联性自身内在地蕴含了现代自创生的社会系统生成的可能性。自创生系统是自我催化和自我生成,并自己界定自身边界的。沟通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但沟通具有“难以实现性”的问题,象征性和普遍化的沟通媒介使得沟通及其自我复制得以成就。法律系统通过“法律”媒介及...
判断类似案件所使用的类比推理方法是一种“类型的思维方式”。运用类比推理判断类似案件离不开法律。类比推理既是构成法律的要素,又是理解、实现法律的方法。判断案件是否相似需要确定案件的比较点,以保证案件的类似性具有相关性。确定类似案件的比较点就是确定案件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同类性。争议问题兼有事实性和法律性。先例的争议问题体现为判决理由及实质事实。案件的比较点或相关的类似性事项可以延展。类比保证规则和类比...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请求案件的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检讨。在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部分请求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阵营。部分请求否定说学者所担忧的恶意诉讼和重复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或并非想象的那样严重。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执行难、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等角度出发,在我国有必要确立部分请求制度,在前诉明示为部分请求且前诉胜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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