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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至8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锋教授率部分课题组成员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调研活动。
新京报2006年9月1日报道 来自信产部的消息,今后信产部电子产品将按要求强制粘贴、喷涂相关防污染防治标志。据悉,以上具体规定是由信产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等三大规定提出,今后中国境内的电子信息产品均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8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山东省出台的《规定》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预防拖欠工资长效机制和加强工资支付监控管理等方面作了创设性、前瞻性的规定,对促进各类企业、劳资双方工资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6年5月23日晚,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梁慧星教授在校本部国际报告厅作题为“《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刘继虎副教授主持报告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薇博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礼文博士、法学院党委书记马跃如教授等领导出席。
2006年5月11日晚,著名民商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作客山大法学院,为师生献上了一场题为“关于民法上‘物’的问题的几点新思想”的报告。
2006年2月27日晚,著名民法学者渠涛做客山东大学法学院,并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民法制度设计”的报告。
2005年12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办学术讲座,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应邀做题为《物权堆迭的基本原则——以台湾民法规定为基础展开的思考》的演讲。苏永钦认为,物权堆迭的基本形成方式包括基于物权行为促成的物权重叠和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权堆迭。此外,还有法律规定的时效取得和因一定事实行为的完成所取得的权利。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民政部已启动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这是记者从2005年11月18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的。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在会上透露,目前,从我国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整体来看,尚处于初步阶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民政部已经启动了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同时,各地也要积极推动地方社会救助法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将于2005年11月16日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做题为“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的报告。
2005年8月29日上午,在辽宁大学道义校区举行了隆重的授聘仪式——民法学界知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被聘为辽宁大学的兼职教授。在仪式之后,梁教授为法学院03、04级本科生作了有关物权法热点问题的精彩报告。整个报告历时2小时,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赢得了在场教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由东北大学学科建设处主办、文法学院承办的“中国物权法基本问题讲座”于2005年8月28日下午14点30分至15点30分在汉卿会堂学术报告厅举行。该讲座是东北大学百名院士及著名学者系列讲学报告会活动之一,主讲人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针对中国物权法制定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梁教授以准确、生动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释了物权法的基本内涵、原则等共九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8月24日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介绍,十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组织2005年8月18日全面开通了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这两个热线将为全国各地妇女群众提供专业、规范、权威的法律咨询和维权帮助。
中国普法网2005年8月19日讯 我国大众接触性骚扰一词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此之前将其归为道德和社会治安问题。针对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突出问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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