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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邹某相关记录93条 . 查询时间(0.338 秒)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余某、被告人邹某及辩护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邹雄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驳回桂军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桂军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桂军林请求继续分配樟树市人民政府补偿给万维公司的6587万元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桂军林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1800万元款项系双方对政府补偿款的最终分配而非阶段性分配,桂军林无权请求继...
罪犯邹力,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大学文化,西安活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号金泰假日花城小区34号203室。2021年7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1)沪0105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罪犯邹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俊(自报),外号“老可”、“小可”,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XX,初中文化,上海法相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河南省息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06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2009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程定火、邹婷、陈明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21)沪0120刑初909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程定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明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道云、邹颂跃、邹颂飞、邹丰和,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余佳佳、温州杨府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一审被告刘凯、温州钱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52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邹士方:你因犯贪污罪、诬告陷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刑初字第1671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
罪犯邹永莉,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初中文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永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审对邹永莉的...
罪犯邹勇,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200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内06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罪犯邹锦荣,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锦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锦荣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
罪犯邹兆生(曾用名:邹大壮),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县,小学文化,农民。现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兆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3.5元。邹兆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辩护人胡杉杉、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沪0107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谭某某、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辩护人李国梁、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徐彩平、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王创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自报邹懿,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懿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兆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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