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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本文指出德国法与法国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的差异主要来自对物权行为的不同态度,在坚持将主观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相结合,形成客观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着重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检讨德国法与法国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各自的特点,得出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逻辑和价值的和谐统一上更值得借鉴的结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德国民法的特有理论,中国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物权行为制度,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并想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辨明。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取舍的论战中,反对派指出:在无因性理论前提下,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出卖人不能针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出卖人的权利由物权变为债权,对出卖人不公平,有违交易公正。这是物权行为理论反对派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最为“有力”的一个理由。笔者且不说以这一理由来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不合乎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的认识方法论,单就这一理由...
在现代民法上很难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法也不应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理论,而应参照瑞士民法的做法,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承担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目录一、体系化是民法的特点之一,是法学发达的体现。二、在体系上,《德国民法典》是结构精密逻辑严谨的典范。《德国民法典》特点:1、物、债二分;2、民法总则的建立。三、物权行为之独立是民法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体系化的结果-----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在物、债二分的体系下,若不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则否认了法律行为之抽象之一般适用性,从而便否认了民法总则之存在价值。1.从...
文章从哲学视角探讨了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作者从概念界定的主体价值倾向性入手,深入分析了从内在结构视角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意思表示说和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提出债权行为主义变动模式、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文章认为物权行为之“因”有内因和外因之别,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是一个立法政策选择问题,立法者可在内在有因,外在有因;内在无因,外在无因;内在有因,外在无因;内在...
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2005/3/16
在民法理论中,只要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必须承认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客观存在的。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二是与一定的债权行为有关系的物权行为;三是存在于买卖、赠与和互易这些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学者争论激烈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只是涉及买卖等行为,只是“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部分问题。不能把否定“买卖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观点发展成为否定整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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