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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7 共查到法学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相关记录7条 . 查询时间(0.216 秒)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等4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8)青0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影响量刑,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杨某44、蔡某2、蔡某3、董某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刑法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原审被告人史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大专文化,句容市民政局主任科员,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未查明上诉人在事故过程中是否发病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基本排除王明东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癫痫大发作可能,事故中需考虑有癫痫失神发作的可能性,对王明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癫痫失神发作难以认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过程中疾病是否发作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明东及其辩护人提...
上诉人马振元明知醉酒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行驶,且在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高速驾驶肇事车辆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逃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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