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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平台企业或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坚持“在里不在表”的原则,以双方实际履行时的状态为主要依据,在个案中分析是否具有从属性的特征,从而明确网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的主体地位,在保障网络主播权益的同时,促进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从首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互联网技术几经迭代,作品的网络利用更加多样,如何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难点。为此,笔者梳理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依据的历史沿革,总结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供今后研究和办案参考。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请求商家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必须出具。订单信息是网络购物的核心证据,消费者下单前要详细核对各项商品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同时与商家沟通交易的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力。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成为激活我国消费市场的新模式,且已呈现出从“头部主播”到“店播”的变化趋势,直播电商平台正朝着多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直播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以及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带货主播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网络直播消费纠纷案件激增。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旦解约,平台账号归谁?双方“分手费”又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经纪合同纠纷案,酌情认定提前解约跳槽的网红许某赔偿经纪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2万元。
“反网络暴力立法项目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图)
反网络暴力 立法项目 会议综述
2024/1/8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应用市场(或称为应用商店、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逐渐替代传统的网站下载应用程序分发方式,成为用户获取应用程序(应用软件)的主要途径。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可适用“避风港规则”抗辩侵权责任。现实中有人认为应用市场当然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来抗辩著作权侵权责任,其实这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路在何方 政法机关探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数字经济 知识产权 政法机关
2024/1/9
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观点,开始受到质疑。
网络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在兰州召开(图)
网络 著作权 兰州 知识产权
2023/8/8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垠红院长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学术年会并当选为第三届理事(图)
福建师大 法学院 杨垠红 中国法学会 网络与信息 学术年会 第三届理事
202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