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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规定》贯彻落实。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将于7月1日实施。这是川渝人大合作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不仅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立法保障,也从立法层面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了规范,把相关工作探索成果予以上升固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效率和水平;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助力企业担保融资;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便利和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1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2〕2号),明确“十二五”期间,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同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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