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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刘一明相关记录25条 . 查询时间(0.257 秒)
刘广明,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环境资源法、金融法、房地产法、农村法治等。
刘希明:你因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0)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2010)通刑申字第22号驳回申诉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刑监字第8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
罪犯刘志明,男,1991年11月7日生,XX,香港特别行政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了(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志明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沪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曾明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犯刘灿明,男,1978年6月4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监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
再审申请人侯爱琴因与被申请人刘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爱琴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自刘克明出具欠条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意见,案...
刘威明驳回通知书     刘威明  驳回通知书       2021/8/2
刘威明: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及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刑终1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衣玉臣应承担事故一部分责任,申诉人对该起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应不超50%,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金某、刘某某的证...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广明,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再审申请人刘广明因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9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吕长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德明及委托代理人刘达,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的副镇长朱婧及委托代理人张轶斐、陈雁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刘惠明,男,生于1964年8月。汉族,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河海大学工程力学系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学位班,取得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在日本留学、工作六年,就读于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取得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江苏省十佳涉外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留日博士...
刘占明抢劫罪通知书     刘占明  抢劫罪  通知书       2021/7/14
刘占明:你因抢劫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2010)晋中中法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刑监字第15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某3、共同诉讼代理人谢保武、梁波、被告人刘永明及其辩护人...
原告刘德明诉被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同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被告申请书》,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被告。
再审申请人刘长明、刘志荣、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区政府)、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区土地收储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行终6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焕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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