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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0 共查到法学 共犯人相关记录10条 . 查询时间(0.062 秒)
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区分制  教唆  共谋  狭义共犯       2012/11/14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2007/12/12
对合犯,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贿与受贿等。对合犯不仅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还包括一方构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对合犯的共犯问题主要有:对合犯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对具有共犯属性的对合犯是否只能严格依照刑法分则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处罚,...
共犯分类标准之比较研究          2007/12/12
对事物现象与本质的认识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途径和方法,而类型化的方法便是有效而便捷的其中之一种,尤其在法学中这更是一种基本的认识方法。在刑法领域,林林总总的罪名的存在,是对达到某种程度的反社会行为的立法类型化,而对于犯罪的司法追究则是对这些行为类型的现实而具体的还原。所谓类型就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种类,为了对事物的整体有所了解,就需要对构成这一事物的种类物有所了解,而这种了解的起点和基础便是确...
中日共犯问题比较研究概说          2007/12/1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一种社会事实,对这种事实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形成共同犯罪的立法,在理论上予以研究,则形成共同犯罪的理论。这种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是各个国家均存在的现象。但由于其不同的观念、思路、传统等原因,导致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与理论主张均不相同。中国与日本就是依不同的模式构建的共犯立法模式与理论体系。其区别是现实存在的。这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应作何评价,其区别产...
不作为的共犯     刑法  不作为的共犯       2007/12/10
一、问题之所在例如,乙出于盗窃目的潜入存放物质的丙公司的仓库,被甲发现,甲当时如果高喊“抓小偷!”,显然,乙不可能或难以实现侵入仓库的行为,但甲置之不理,使得乙最终得以达到盗窃既遂。对此,甲是否应承担盗窃共犯的罪责呢?如果甲是丙公司的普通职员,或者是巡逻之中的警察,亦或是该仓库管理员,其罪责又是否有所不同呢?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予阻止放任不管的上述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参与,一般涉及是否成立不作为的单独正...
一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用语,在美国,“片面共犯”也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片面共犯”在实践中多表现为暗中给实行犯以帮助,如甲明知乙入室盗窃,暗中在门外望风,支走他人,结果甲盗窃得逞。 对于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
[2003年4月16日(2003)高检研发第11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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