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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5 共查到法学 公共安全相关记录95条 . 查询时间(0.181 秒)
原审被告人史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泽民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以及其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成泽民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受害方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成泽民具有多年驾龄,其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驶入车流...
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昊,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长海、朱巍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京0109刑初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长海、朱巍不服,提出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大专文化,句容市民政局主任科员,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经查,王志峰供述,其在撞人后给王某1打电话,告诉他其开车撞到人了,自己没有报警,也没有让别人报警,且在案发现场被一名被撞人的家属抓住不让离开,后公安人员把其带走。证人王某2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一辆黑色宝马X5车冲到石北街马路牙子上面,在车周围躺着三个人,已经死了。其就打电话报警,没过多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把王志峰带走。其到车跟前时,王志峰还在驾驶室坐着,下车后眼神和神态都不对,应该是喝酒了,他跟...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刑法学课件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韦谷在醉酒状态下,超速行驶,将被害人郑某1撞致轻伤,后继续加速行驶,又撞倒被害人兰某、蔡某1,致二人当场死亡,随之又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致两车受损。韦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案发后上诉人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
范丽军:你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1刑终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我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
暨南大学刑法学课件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未查明上诉人在事故过程中是否发病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基本排除王明东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癫痫大发作可能,事故中需考虑有癫痫失神发作的可能性,对王明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癫痫失神发作难以认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过程中疾病是否发作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明东及其辩护人提...
原审被告人刘光红不顾围堵其所开车辆的不特定多数业主的生命、健康安全,强行开车逃离现场,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光红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何芝羚、何玛丽、何某甲、申庆文、阳政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对刘光红所投保的湘DF0903奇瑞车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赔...
罪犯王海宾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表扬奖励,但其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继续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且其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3次一般,1次优秀,1次良好,表现一般,应依法从严把握减刑标准。综合该犯的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由尚不充分,其需要在监狱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
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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