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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大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功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何霆钧,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池州市同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同晖房产公司)、安庆市同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