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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成都市社会科学院(简称市社科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是成都市境内的司法机构。2021年6月2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党支部被授予“成都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1月,被四川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四川政法先锋”集体称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四川省成都市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市长负责制。
成都市公安局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成都市的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副厅级行政单位,主管成都市公安工作,受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挂成都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成都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成立于1950年10月,前身为成都市人民法院,全院现有正式在编人员482人;内设25个庭级部门,审判业务部门12个,审判综合部门3个,行政综合部门10个。
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都市着力打造“蓉城一家亲·中华文化讲堂”品牌项目,以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和形式,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各族群众心田,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成都市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于1992年注册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受成都市司法局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成都市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桥西区占利食品经销部(以下简称占利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被上诉人占利经销部的经营者张占利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安良发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良发粮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良发粮油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
上诉人桥西区杰楷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杰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杰楷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桥西区杰楷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杰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杰楷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洪川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简称成都市政府)行政批复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20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川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或指令再审。理由:(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行政行为系成都市政府作出的950号批复,以及四川省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属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素成,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凤朝,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叶素成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3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群,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和路733号。法定代表人:马烈红,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宋利群因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江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8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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