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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相关记录15条 . 查询时间(0.668 秒)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格林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衣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雪松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将物业费金额酌情按全额物业服务管理费的80%收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已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城上海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将物业费金额酌情按全额物业服务管理费的80%收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已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城上海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跃先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久杨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明川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衣金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卫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格林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裴君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跃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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