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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部门法学 保证人相关记录20条 . 查询时间(0.545 秒)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是否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向来存在争议。
森林既是水库、钱库、粮库,也是碳库。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功能。
保证人追偿权,学说上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说,其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婚前保证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保证书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保证书由保证书方书写,内容需要合法、实事求是,落款写保证书一方签名并写明日期。
“从随主”规则在民法中具有普适性,其法律效力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中。但是,在主债因诉讼时效作用致其效力发生变动时,作为担保的从债是否也随之变动或丧失法律效力,本文结合理论和依据现行法律,引用“时效独立说”和“时效附随说”对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做了较全面的分析,并同时就其法律上的具体适用问题予以解析。
一、引言担保制度是增强交易当事人信用的一种手段,客观上具有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市场交易的信用水准。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担保制度会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步走向完善。保证担保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在我国的应用较为普遍,但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就保证担保而言,有关保证责任期间...
本文从票据保证的特殊属性入手,以票据独立性和从属性论证票据保证的追索权的性质及其追索对象的范围。从而为票据保证追索的立法条款提出更加科学的建议。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票据保证人在清偿完票据债务后,所取得的对被保证人及未清偿票据债务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债务请求返还权。依据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①由此条可知,保证人在清偿完汇票债务...
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2008/12/31
作者通过对保证合同作一番历史地考察和比较的研究,认为在保证期间成为保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后,保证合同应被看作是附双重生效条件的合同。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根据《担保法》,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但对保证期间的长短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
民法学研究的保证涉及三方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制度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寻求保证在民法体系中的准确定位并非易事。法、德、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将保证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在合同分论中加以规定,这产生一个后果,即保证制度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原则。而无论是从地缘政治还是从立法年代看均离我们最近的日本却在其民法典中以“保证债务”的名义规...
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本文对共同保证的各种复杂形态及应遵循的处理规则作了解析,纠正、澄清了一些错误或模糊认识,并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同一债权上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很大,反映在立法(解释)上,主要体现为"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适用,以及以"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为由,对物的担保作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区分,从而斟酌是否适用"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本文对立法(解释)上立法原则、立法(解释)理由适用的谬误予以分析、批判,否定对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作出区分,...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
本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上被披上了"法定主义"的面纱,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如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则推定一个保证期间,其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关爱,跃然纸上。保证期间这一看似简单实则扑朔迷离的制度,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思辩能力,其中争议之处着实不少。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问题,即为其中一点。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数于同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担保法》第25...
本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中被披上了“法定主义”的面纱,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如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则推定一个保证期间,其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关爱,跃然纸上。保证期间这 一看似简单实则扑朔迷离的制度,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思辩能力,其中争议之处着实不少。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问题,即为其中一点。本文不揣浅薄,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问题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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