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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9 共查到北京人口基本情况 通知相关记录9条 . 查询时间(1.019 秒)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的通知
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是关系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事。为推进首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定于2004年9月份,举办第一届“首都人口与发展”论坛,诚挚邀请首都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交论文,共商对策。
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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