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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现象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虽然近些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减少,但贫困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农村社区。我国农村社区发展基础差、底子薄,贫困人口数量多且有返贫问题,治理难度大,可以说,我国扶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是解决贫困的有效手段。然而事实证明,经济增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贫困,但却不能永久地消灭贫困。我国农村贫困不仅仅是传统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
In the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there is a danger that historical inferences from theory may infect historical tests of theory. It is imperative, therefore, that historical tests always involve a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决军事航行活动与沿海国国防军事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我国既有维护海洋主权的客观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来越多战略利益,因而需要从总体战略上考虑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态度。为应对其他国家可能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由,对航行活动进行单方面、不恰当的限制,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宽松的航行...
为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加强征管力度,全国多地政府在总结税收征管实践和过往文件规定之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税收保障规范的行动已成趋势。尽管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税收保障实践活动已经多年,但其中的理论探讨与对策研究却屈指可数,且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扩宽理论、开阔思路和完善政策成为必要。税收保障是突破财税收入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税收秩序的必然手段,更是保障纳税人税权的客观要求。历史的规律性与必然性,使得各地的税收...
经过持续的修法与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不断完善,但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计划中公众缺乏实质性参与,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陈述意见权保护不周;事业认定机制不完善,即事业认定主体与需用土地人有角色合一之嫌疑,以及事业认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法院在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法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的贡献十分有限。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台湾...
传统上,个人所得税被认为与财产权保障无关。但在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从“物”向“财产利益”、从“存续保障”向“价值保障”扩张后,所得税开始被纳入财产权的问题视野。个人所得税应被界定为财产权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而非对财产的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作为对财产权的限制而接受合宪性审查。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与税法上的量能课税、半数原则等有学理上沟通的必要。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
论台湾BOT法制的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  财政  促参法  营运  兴建  BOT       2014/7/23
在公私合伙潮流下,台湾于20002年制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本着“政府最大的审慎”及“民间最大的参与”,将公共建设由政府委托民间投资厂商兴建与营运,以提供民众使用。在此种代理关系中,公部门系以公共利益为政策规划目标,而私部门则以营利为目标,所以经济分析为BOT法制的基础。尤其在BOT模式中,固然政府已提供用地取得、特许经营权、附属事业及融资与租税优惠等诱因机制,但对于公...
海峡两岸基于互助交流等精神下,自1992年辜汪会谈以来,于1993年4月29日年台湾海基会邱进益副董事长与大陆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等于新加坡参加会谈,当时双方确定1993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智能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及“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两岸有关法院...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资协议》)是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核心的两岸特色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该协议在具备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考虑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双方投资者的合理关切,在适用范围、投资待遇、人身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充分体现两岸特色。在短期内,《两岸投资协议》在促进两岸相互投资方面的经济效应可能并不显著,但其有助于锁定两岸相互投资关系法律化的成果,避免两岸...
民商法学研究所成立于2001年5月。本所依托的学科是民商法学科和经济法学科并为两个学科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拓展平台,民商法学科于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经济法学科于2007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自2008年6月“两会”恢复商谈以来,两岸共达成18项协议。这些协议大部分是解决两岸经贸发展问题的,如海峡两岸空运、海运、食品安全、金融、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农产品检疫检验、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等协议。为了进一步深化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2010年6月“两会”签署了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最初被称为海峡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议(CECA),后来台湾方面认为这与港澳和大陆之间签署的CEPA名称太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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